时间:2022/8/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万买到的房子竟然是发生过命案的“凶宅”?

卖家在房产中介工作,却隐瞒了身份和房屋信息。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买家能否退房索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公布了该案。

年12月9日,李卖(卖方)、王买(买方)(均为化名)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地产咨询服务部(经纪方)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万元。各方依约交易后,王买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

年3月,王买以李卖隐瞒其房产中介人员身份,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参照成交价10%承担违约过错责任。

“李卖提出反诉,要求王买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一审法院根据王买申请向房屋辖区派出所发函询问,确认涉讼房屋原业主报案称其儿子于年5月20日在涉讼房屋走廊处上吊自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买限期将房屋交还给李卖管业;李卖向王买返还定金与购房款,支付赔偿损失、中介服务费等;驳回李卖全部反诉请求。

李卖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卖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系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涉讼房屋,并且结合其在房屋购买后半年左右时间里,在明知自己已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却将其自称用于自住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王买,无法排除李卖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

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涉讼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李卖作为出卖人,负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应认定实施了欺诈行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出卖方负有“凶宅”及时告知义务广州中院房产审判庭法官郑怀勇表示,近年来,我国二手房市场出现较多“凶宅”退房的民事纠纷,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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